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5-16 | 【】 【】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19日所务会审议通过)
为了深化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生中期考核办法,营造潜心研究的学术氛围,促使博士生创造高水平成果,切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全所相对统一标准的集中考核,实行末位淘汰机制。
二、考核时间:
普招博士生、硕博连读生应在第六学期(春季入学的硕博连读生应在第五学期)的6月份参加中期考核;直博生应在第十学期的6月份参加中期考核。
博士生如果不能如期参加当年的中期考核,需在考核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及所在部门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小组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延期一年参加考核。未经批准不按期参加中期考核者按考核不通过处理。
对表现优秀、科研成绩突出的博士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导师推荐,所在部门研究生培养指导小组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后,可以提前参加中期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博士生课程学习情况、科研工作态度与表现、开题以来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是否按照开题报告所述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情况、学位论文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研究计划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按期完成论文工作的可能性等。
四、考核形式
考核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分组考核。博士生按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分成若干小组,统一接受考核专家小组的考核。考核后,各组得分最少的学生、得分低于60分的学生需进入第二阶段考核;其余学生为通过考核。
考核专家小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博士生导师组成,每组不少于5人,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3人。每组聘请1位秘书,协助组织考核。
第二阶段,集中考核。进入第二阶段考核的学生进一步接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考核。考核时,学生的导师须全程回避。
五、考核组织
1、准备阶段:每年3月初,研究生部发布博士生中期考核预通知,提醒有关博士生准备中期考核报告。
2、考核申请:5月份,研究生部发布中期考核正式通知。参加考核的博士生登录国科大教育管理平台“培养系统”提交中期考核申请与中期考核报告,并在5月底前将《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登记表》交到研究生部。
3、学生分组:6月上旬,研究生部将参加考核的博士生按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等分成若干小组(每组一般8人左右),并提前3个工作日公布考核分组名单。分组名单公布后,有意调整考核小组的学生,需在考核前两天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可调整考核小组。
4、组织考核专家小组:研究生部按规定组织考核专家小组,并提前一定时间公布各考核专家小组成员名单、考核时间安排。考核前,考核专家小组成员需登录培养系统,审阅博士生的中期考核报告。
5、考核:考核专家小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于6月中旬、下旬,按照《软件所博士生中期考核程序》对博士生进行中期考核。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通过、不通过。
博士生中期考核实行严格的末位淘汰机制。根据第二阶段考核得分情况,由低向高,按人数不低于第一阶段考核学生总数的5%,依次确定考核不通过者;得分低于60分的学生也视为考核不通过;其余参加第二阶段考核的学生为通过考核。
通过中期考核的考核人员,可根据考核小组意见,继续进行论文研究工作,并在适当时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对于没有通过中期考核的考核人员,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及考核专家小组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七、未通过考核的处理办法
1、 一次考核不通过者,按下列原则处理:
1)第一次考核未通过者,可以在半年后或一年后申请重新考核一次,届时只需直接接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考核。半年后再次申请中期考核的博士生,需经导师推荐,在当年12月份的冬季学位初审会上接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考核。一年后再次申请考核的博士生,在下年博士生中期考核时直接参加第二阶段的考核,并且单独评分。
2)对于普招博士生,若自愿放弃重新考核,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小组同意,主管所领导审批,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批准后,作退学处理。
3)对于硕博连读、直博生,若自愿放弃重新考核,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小组同意,主管所领导审批,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批准,可作博士退学处理,或按硕士培养,通过硕士毕业答辩的,按硕士毕业处理。
2、 两次考核不通过者,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普招博士生,按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2)对于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若已完成的工作达到了硕士毕业水平,可直接进行硕士毕业答辩,通过硕士毕业答辩者,按硕士毕业处理;否则作退学处理。
3)对于应退学的博士生,按已有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研究生部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八、考核复议
若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的一周之内,向所研究生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九、其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博士生中期考核办法(试行)》(软所字【2006】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