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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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2009.1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
第三条 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院宏观指导与设站单位自主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提高质量,逐步扩大规模,使博士后人员成为我院重要的科技创新力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人事教育局是
第五条 设立流动站的院属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负责制订本
第三章 流动站的设立
第六条 流动站的增设主要根据我院科技事业发展需要
第七条 院属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博士后研究课题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
第八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院初审后报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可招收培
第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符合招收单位所设博士后岗位要求的人员,可申请进入该单位流动站
第十一条除经
第十二条 申请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十四条 经设站单位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的,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培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人员的住房补贴政策。对于已提供博士后
第二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所在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办法。
设站单位应为进入本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外单位脱产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因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经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院、所在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院及所在单位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如无专门协议,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设站单位根据需要可择优录用博士后人员为正式职工,并可将博士后人员经历作为正式录用科研人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设站单位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院将根据各
第三十五条 留学回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院下拨的博士后经费由各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院将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七章 博士后科研资助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经本单位批准,可按规定申请各类科研
第三十八条 外
第八章 评估和表彰
第三十九条 根据
第四十条 评估工作根据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综合评估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立3年以上的流动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3年的流动站。
第四十一条 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建设情况,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院核实并报
第四十四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
第九章 博士后联谊会
第四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联谊会(以下
博士后联谊会可在博士后人员较集中地区设立博士后联谊会分会,并接受所在地分院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联谊会理事会为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各设站单位推荐产生。
第四十七条 院每年以适当的形式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